(2016)湘0104刑初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何秋云、谢灿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秋云,谢灿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267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秋云。因犯盗窃罪于1989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流氓罪于199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寻衅滋事于199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盗窃于2002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盗窃于2005年被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于2009年被劳动教养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抓获,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谢灿文。因盗窃于2004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所外执行);因盗窃于2005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本案于2016年2月3日被抓获,2016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1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2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肖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单独或结伙在长沙市岳麓区公交车站附近扒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何秋云三次扒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183元,被告人谢灿文两次扒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683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5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何秋云在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银盆岭公交车站,趁被害人李某甲正上公交车的不备之机,扒得其裤子口袋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5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2016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在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路省肿瘤医院公交车站,趁受害人刘某乘车不备之机,由被告人谢灿文望风掩护,被告人何秋云动手扒得被害人刘某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4923元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得手后,两被告人赶至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558号E时代电信市场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将被盗手机销赃给违法人员彭某。3、2016年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搭乘118路公交车时,由被告人谢灿文望风掩护,由被告人何秋云趁被害人李某乙不备之机动手扒得李某乙挎包内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6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2016年2月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受案经过、抓获经过、处警经过、立案决定书、本院(2013)岳刑初字第19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监控截图等书证、证人彭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甲、刘某、李某乙的陈述、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的供述、长沙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价认证字(2016)0049号关于苹果手机的价格证明结论书、现场方位示意图、辨认笔录、视频监控录像、讯问同某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中何秋云系多次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上述查明的第2、3次犯罪事实中,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前次犯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秋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二、被告人谢灿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2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法院。)三、责令被告人何秋云退赔被害人李永求人民币三千五百元;责令被告人何秋云、谢灿文退赔被害人刘妍伶人民币四千九百二十三元、退赔被告人李杨梅人民币七百六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 林人民陪审员 游玉梅人民陪审员 廖燕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卿宇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