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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林振坚与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劳动争议2016执130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振坚,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30号申请执行人林振坚,住广东省四会市。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潘玉成。申请执行人林振坚与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211、12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96060.3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广州市荔湾区玉成纸品包装厂所有的机器设备16台,拍卖得款167300元,另划拨该厂的银行存款33469.41元,并进行了执行分配。另粤A×××××东风多利卡、粤A×××××一汽解放机动车因没有人交保证金而流拍。本院依法向其他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30号案未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斐斐审 判 员  王宁宁代理审判员  黄惜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毅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