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8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刘玉发申请执行杜竹仁、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发,杜竹仁,高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825号申请执行人:刘玉发,男,1956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凌源市三家子乡党杖子村高家沟门组4936号。被执行人:杜竹仁,男,1961年5月28日出生,住所地锦州市太和区新民乡前山河营村3组100-11号。被执行人:高燕,女,1961年8月6日出生,住所地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发与被执行人杜竹仁、高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且同意终结公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凌源市公证处(2015)凌证经字第32号公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赵剑波执行员 韩永海执行员 徐文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志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