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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高学东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东,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927号原告:高学东。委托代理人:魏俊,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磊,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东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绍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