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1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高学东与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东,李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1927号原告:高学东。委托代理人:魏俊,临朐天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磊,电话:。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东与被告李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达成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与被告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绍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海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