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执9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宋爱芳、韩仓健等与邹平县韩店镇仓林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6执9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爱芳,居民。申请执行人韩仓健,居民。申请执行人韩林建,居民。被执行人邹平县韩店镇仓林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泽俊,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宋爱芳、韩仓健、韩林建与被执行人邹平县韩店镇仓林村民委员会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3420元及利息,已执行/元,尚欠342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暂无法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1)邹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 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