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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君栋与昌邑市都昌街办双台二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栋,昌邑市都昌街办双台二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1220号申请执行人李君栋。被执行人昌邑市都昌街办双台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曹丹杰,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君栋与被执行人昌邑市都昌街办双台二村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即(2013)昌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书书过程中,因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2013)昌民初字第170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孙方贞审判员  刘瑞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