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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6行初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邹喜爱与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喜爱,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祁东县人口和社会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426行初8号原告邹喜爱(伍龙清之妻)委托代理人王保卫,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在地祁东县人民政府办公大楼六楼。法定代表人陈德元,局长。委托代理人雷旭平第三人祁东县人口和社会生育局,所在地祁东县永昌街道办曙光大道。法定代表人:陈梅玉,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岳峰,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喜爱诉被告被告祁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祁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履行工伤保险待遇给付义务一案中,原告邹喜爱于2016年6月23日以“另行向祁东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给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喜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喜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喜爱负担。审 判 长  刘钾魁审 判 员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唐方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邹 宇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