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执631、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徐芸芸、杨程与徐正刚、章其梅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芸芸,杨程,徐正刚,章其梅,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631、632号申请人:徐芸芸,居民。申请人:杨程,居民。被执行人:徐正刚,居民。被执行人:章其梅,居民。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徐正刚,总经理。本院依据2016年3月21日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221民初863、8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芜湖正刚包装有限公司厂房所占土地,国土证号芜国用(07)XXX**。二、查封期限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璐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侯利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