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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91财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王起朋与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起朋,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91财保101号申请人:王起朋。被申请人: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申请人王起朋因被申请人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莱钢集团蓝天商旅车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鲁S×××××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佟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