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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任小华、贺盼盼等与温县幸福诊所、王凤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任小华,贺盼盼,贺坤杰,温县幸福诊所,王凤仙,温县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任小华,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盼盼,男,198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坤杰,男,199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任小华,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贺盼盼、贺坤杰之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县幸福诊所。住所地:温县。法定代表人:杨帆,诊所业主。委托代理人:杨文中。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凤仙,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温县中医院主任医师,住温县为民路财源二巷**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温县中医院。住所地:温县。再审申请人任小华、贺盼盼、贺坤杰因与被申请人温县幸福诊所、王凤仙、温县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焦民三终字第00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因本院对本案已经裁定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判长  户明娜审判员  薛雪丽审判员  樊 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靳 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