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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吴丽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吴丽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303号原告: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万宇路。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益伟,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丽,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7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的丈夫。委托代理人:王文峰,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丽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新百华誉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东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