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323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曹新云与孙治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新云,曹秀云,曹光云,曹辉云,孙治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323执52号申请执行人:曹新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秀云,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光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辉云,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治有,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新云、曹秀云、曹光云、曹辉云与被执行人孙治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刑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新云、曹秀云、曹光云、曹辉云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申请标的128949.710元,未执行标的128949.71元(不含延期支付利息及执行费1834.25元)。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曹新云、曹秀云、曹光云、曹辉云以其与被执行人孙治有就剩余案件款的给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新云、曹秀云、曹光云、曹辉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昌中刑终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沙塔尔审判员 夏 翔审判员 盛建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元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