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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2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林静申请执行金洪秀、自流井区皇朝鼎盛重庆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静,金洪秀,自流井区皇朝鼎盛重庆火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202号申请执行人林静,男,汉族,1986年10月29日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申请执行人金洪秀,女,汉族,1988年1月23日出生,自贡市人,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自流井区皇朝鼎盛重庆火锅,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静、金洪秀与被执行人自流井区皇朝鼎盛重庆火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自流井区皇朝鼎盛重庆火锅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林静、金洪秀货款132,255.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自流井区皇朝鼎盛重庆火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林静、金洪秀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6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礼平审 判 员  杨 斌代理审判员  汤 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