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8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河南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河南某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262号原告赵某某。被告河南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河南天彩桥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安淑云人民陪审员  张素萍人民陪审员  陈月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刘鑫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