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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22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建敏与巴特尔苏和、钢嘎玛民间借贷纠纷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敏,巴特尔苏和,钢嘎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2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张建敏,男,汉族,1972年10月15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巴特尔苏和,男,蒙古族,1974年4月22日出生,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钢嘎玛,女,蒙古族,1977年6月16日出生,住阿巴嘎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巡初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特尔苏和、钢嘎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巴特尔苏和、钢嘎玛履行20500.00元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钢嘎玛在阿巴嘎旗巴彦图嘎苏木巴彦德力格尔嘎查都布新家有73只羊(8只山羊、2只山羊羔、28只大绵羊、7只二岁绵羊、28只羊羔)。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钢嘎玛在阿巴嘎旗巴彦图嘎苏木巴彦德力格尔嘎查都布新家羊群中的羊56只(28只大绵羊及28只羊羔),扣押财产由都布新保管。二、扣押期限为二年。扣押期间禁止对扣押财产进行转让、变卖、抵押、典当等行为。申请延长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扣押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鹏  武审判员 韩  福  海审判员 佐    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阿拉腾格日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