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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董永昆、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昆,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301-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昆,男,1962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委托代理人霍建鸿,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在地涿鹿县。法定代表人:曲河,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董永昆申请涿鹿县晟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人案款3180000元,执行费34200元,诉讼费37240元,保全费5000元,本院已执行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永昆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涿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善湖审判员  宋玉刚审判员  樊树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路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