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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5民初14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444号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闵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传玉、王鹏,该公司职员。被告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永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秀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