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34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邢志美与范金唐、林凤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志美,范金唐,林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3428号之一原告邢志美。委托代理人周志强。被告范金唐。被告林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志美与被告范金唐、林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临兰民初字第342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告范金唐、林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慧园号的房产。现该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范金唐、林凤位于临沂市兰山区沂龙湾慧园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存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