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民申1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李媛媛申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1,李×2,李×3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民申18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1,女,1992年8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志坚,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浩,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2,男,1951年1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3,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系李×2之子,兼李×2之委托代理人。再审申请人李×1因与被申请人李×2、李×3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民终字第1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1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按照《遗赠赡养协议》的约定,×号房屋应当在李×4生前办理房屋的赠与手续,但至李×4死亡,×号房屋也未办理赠与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应按法定继承由李×1继承。《遗赠协议》与《遗赠赡养协议》相互冲突,二审法院对此并未查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李×2、李×3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终审判决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本案中,被继承人李×4于2013年4月7日与李×2、李×3签订《遗赠赡养协议》,但该协议设定×号房屋的赠与时间同继承法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中规定的财产转移时间相悖。因此,该协议因双方当事人设立了新的财产转移时间而从性质上转化为附条件的赠与。现因在李×4生前并未发生×号房屋的权利转让行为,该赠与行为因未实际履行而失效。李×4于2013年2月16日本人书写的《遗赠协议》,虽名为协议,但实属自书遗嘱。李×4在该自书遗嘱以后未立其他遗嘱。综上,二审法院按照李×4生前所立遗嘱确定×号房屋的归属,并无不当。李×1的再审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李×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1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段春梅审判员 肖 菲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雪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