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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廖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 � 判 决 书(2016)甘1226民初421号原告徐某某,女。被告廖某某,男。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被告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2年正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3年1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已生育三个女孩。婚后与被告关系一直不好,双方常因家庭生活琐事争吵,被告也曾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于2008年3月外出打工与被告分居生活。2015年2月原告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多次打电话干扰原告生活,原告迫不得已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诉,此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宜应解除双方婚姻关系。故起诉请求与���告离婚,三女廖某丙随原告生活。被告辩称,与原告婚后关系较好,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与被告母亲为孩子婆媳关系不和,从2014年9月分居以来,尚能与原告电话联系,后来原告换了电话号就再打不通了。为了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希望与原告和好为宜。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2002年正月12日举行乡俗结婚仪式,2003年1月10日补领结婚证。2003年9月生长女廖某甲,2005年1月生次女廖某乙,2006年8月生三女廖某丙,现就读于礼县宽川镇某某小学,均随被告生活。生育三女后原告做绝育手术。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务琐事争吵,自2014年9月双方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5年2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4月9日撤诉后与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答辩,原告所举结婚证,(2015)礼民初字第00219号裁���书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合法夫妻且生育三个孩子,但不珍惜已建立的家庭和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自2014年9月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相互扶助义务,且在原告撤诉后双方仍未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诉请应予支持。婚生子女双方均有抚养教育之义务,原告主张抚养三女廖某丙的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离婚;二、婚生长女廖某甲、次女廖某乙由被告抚养,三女廖某丙由原告抚养,待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李占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