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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42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符永旺与李军霞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永旺,李军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奎执字第42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符永旺,男,1959年12月26日出生,新疆敦煌管业有限公司职员,住独山子区。被执行人:李军霞,女,1966年7月23日出生,住奎屯市。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符永旺与被执行人李军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45463元,执行费58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同意将其所有的×××号车一辆抵偿申请执行人的所有欠款。现被执行人的义务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学成审判员孙宁审判员王鑫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素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