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执9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与徐振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徐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9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莫进雄,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振中,男,汉���,住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734。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徐振中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徐振中应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1224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佛山高明区分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182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5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71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于2016年6月17日查封被执行人徐振中车辆粤E×××××号,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此外,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国土、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608执985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人应于财产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10天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逾期不申请继续查封财产的风险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简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