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03民初34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沈阳市沈河区新海霞五金化工建材商店与沈阳升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生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沈河区新海霞五金化工建材商店,沈阳升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生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3495号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海霞五金化工建材商店,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承德路鹤鸣小区**号楼。负责人:逯跃辉,该商店经营者。被告:沈阳升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1号512室。法定代表人:林生旺,被告:林生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海霞五金化工建材商店与被告沈阳升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林生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海霞五金化工建材商店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沈阳市沈河区新海霞五金化工建材商店负担。审判员  路东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