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22执3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美秀与雷海丽、高润贵、马德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美秀,雷海丽,高润贵,马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固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22执300-1号申请执行人李美秀,女,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雷海丽,女,198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高润贵,又名高六,男,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被执行人马德,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2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李美秀与被申请执行人雷海丽、高润贵、马德借贷纠纷一案中,被申请执行人雷海丽、高润贵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内蒙古自治区固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222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陶德毕力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 宫 文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