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民初4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郝梅与吴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梅,吴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4625号原告郝梅,女,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吴小彬,男,18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梅诉被告吴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梅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郝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郝梅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程 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芯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