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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2执56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杨世超与张文西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世超,张文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56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杨世超,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被执行人张文西,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世超与被执行人张文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西在银行有存款1609元,本院依法裁定划拨上述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张文西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杨世超确认后并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文西已履行案款1609元,尚欠案款17391元,诉讼费1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2执560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本合审 判 员  李 霞代理审判员  左 兵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