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69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储森林与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森林,程兴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690-1号原告:储森林。被告:程兴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储森林与被告程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储森林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依法作出(2016)皖0828民初1690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程兴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型号雅阁牌HG7203BB)的车辆及原告储森林提供担保的皖H×××××号小型轿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储森林以其与被告程兴华达成了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程兴华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告储森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解除对程兴华所有的车牌号为皖A×××××(型号雅阁牌HG7203BB)车辆的扣押;二、立即解除对査义堂所有的皖H×××××号(福克斯牌)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范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