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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5执5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白玉林与蔡国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玉林,蔡国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25执5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玉林,山丹县居民。被执行人蔡国滨,张掖市居民。本院作出的(2016)甘0725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蔡国滨至今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蔡国滨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多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