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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刑更83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许晋纶走私毒品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晋纶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830号罪犯许晋纶,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台湾花莲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莆田监狱医院服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2月2日作出(2004)厦刑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台币37000元折抵没收的个人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5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246号刑事判决,改判为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扣押在案的台币37000元折抵没收的个人财产。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许晋纶于2006年4月26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2008)闽刑执字第77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8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11年1月20日作出(2011)莆刑执字第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本院又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5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晋纶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累计达标分18.2分。2013年、2014年、2015年均被评为监狱年度表扬。本次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晋纶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财产刑履行情况及其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晋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刑期自2008年11月6日起至2024年2月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