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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486号原告黄某甲,女,西昌市人,汉族。委托代理人庞月萍,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黄某乙,男,汉族,西昌市人。被告黄某丙,男,汉族,西昌市人。被告黄某丁,男,汉族,西昌市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杨,四川能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50.0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本院决定免交1050.00元。审判长  马晓方审判员  连晓琴审判员  吴 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静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