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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280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忠录与李进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录,李进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441号原告李忠录,男,土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李进录,男,回族,50岁左右。原告李忠录诉被李进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录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忠录承担。审判员  崔学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