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280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李忠录与李进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录,李进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2802民初441号原告李忠录,男,土族,1956年4月17日出生。被告李进录,男,回族,50岁左右。原告李忠录诉被李进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忠录于2016年6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忠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李忠录承担。审判员 崔学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