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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民申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晓等与马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马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三全路*号一米阳光*********房间。法定代表人:王继高,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华,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马某某。法定代理人:贾海芹。再审申请人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晓彦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马某某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另申请人与马某某之间就赔偿事宜早已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完毕,一审应驳回马某某的诉讼请求。申请人还对马某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存在疑问,法院不应采信。一审判决也���将申请人已支付的费用扣除,系认定事实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马某某提交意见称:申请人接到了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但开庭时不出庭,法官当庭给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继高打电话,王继高拒接,因此申请人是自己主动放弃了答辩、举证及当庭辩论的权利。一审时申请人并未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也未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一审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认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另申请人支付的费用马某某在诉请中已予以了扣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要求驳回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马某某系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雇员,2015年5月22日17点左右,马某某在工作中左手被机器挤压受伤,作为雇主的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中,申请人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经郑���市金水区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自己主动放弃了重新申请鉴定、对证据进行质证、提交证据进行抗辩等项诉讼权利,一审依据经过质证的证据认定事实并作出判决在认定事实和程序方面并无不当。综上,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河南天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乔景涛审判员  蒋德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