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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焰琼与杨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焰琼,杨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执73号申请执行人周焰琼。被执行人杨平。周焰琼申请执行杨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平的部分财产在钦州市钦南区。为方便案件执行,合理调配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桂07执73号周焰琼申请执行杨平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由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 辉审 判 员 李 洪代理审判员 樊 琼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正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