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志清、温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志清,温小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3448号原告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志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孟志清。被告温小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伊金霍洛金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志清、温小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孟志清、温小林所共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锦绣苑小区17号楼东单元302号房屋予以查封。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孟志清、温小林所共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北路32号街坊锦绣苑小区17号楼东单元30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停止办理上述房屋的变更、转让、设立担保等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海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