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刚,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83号之一原告:黄文刚,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花都区,被告: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常平镇板石大街149号后座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317670K。法定代表人:石俊。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谢海阳,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志华,广东木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刚诉被告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文刚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刚撤回对被告东莞市石家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文刚负担。审 判 长 曹 钰代理审判员 李紫晖代理审判员 徐韵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羡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