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民初3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王海青与杨东、辽阳市衡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青,杨东,辽阳市衡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3282号原告王海青,男,1980年11月22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杨东,男,1980年7月20日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太子河区。被告辽阳市衡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东陵乡新城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阳市文圣区中心路69号。本院受理原告王海青与被告杨东、辽阳市衡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车辆辽K×××××(保全价值为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车辆辽K×××××(保全价值为2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