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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刑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823刑初45号公诉机关横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严某某。1990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2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5日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看守所,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横山县公安局以涉嫌盗窃罪向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2016年2月5日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被横山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山县看守所。横山县人民检察院以横检诉刑诉(2016)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严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严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横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横山县武镇镇秦家畔村白某某家中,向白某某谎称被害人谢某某已喝醉,要开谢某某在白某某家中保管的时风牌7Y-1452D62自卸三轮车到子洲县三川口镇接谢某某,随后,将三轮车电线扯出来对着启动开走,直接开到其事先联系好的子洲县三川口镇刘某某的农机修理门市处,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介绍的段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6年1月22日,经横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时风牌7Y-1452D62自卸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248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严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严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称谢某某不给其发工资,没办法回家,只好将谢某某三轮车卖了,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6日晚19时许,被告人严某某窜至横山县武镇镇秦家畔村白某某家中,向白某某谎称被害人谢某某已喝醉,要开谢某某在白某某家中保管的时风牌7Y-1452D62自卸三轮车到子洲县三川口镇接谢某某,随后,将三轮车电线扯出来对着启动开走,直接开到其事先联系好的子洲县三川口镇刘某某的农机修理门市处,以62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某介绍的段某某,所得赃款全部挥霍。2016年1月22日,经横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时风牌7Y-1452D62自卸三轮车的价值为人民币13248元。经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严某某经抓获到案。3、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证实横山县公安局立案情况。4、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证实案件的侦查情况及破案过程。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严某某出生于1969年2月18日。6、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严某某1990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6年12月23日因犯流氓罪被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7、羁押证明,证实2015年12月27日至2016年1月5日被告人严某某被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看守所。8、在逃人员信息表,证实2015年12月23日因被告人严某某涉嫌盗窃被横山县公安局登记为网上在逃人员。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由被害人谢某某向横山县公安局侦查人员提交了其购买的车架号为L7STAB227F1A52440时风牌自卸三轮车报税联、注册登记联、发票联、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自卸三轮车的基本信息;并提交了被告人严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告人严某某身份信息。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从段某某处扣押了时风牌三轮车(车架号为L7STAB227F1A52440)一辆,车钥匙二把。11、发还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将时风牌三轮车(车架号为L7STAB227F1A52440)一辆发还给被害人谢某某。12、被害人谢某某陈述,证实其是重庆市巫溪县人,2015年8月来到子洲县后石畔茂源煤矿打工,后一起吃饭、喝酒认识了四川省泸县的严某某。2015年10月10日,其买了两辆三轮车在茂源煤矿拉煤,11月左右,煤矿停工以后,其怕三轮车放在煤矿不安全,就和严某某将三轮车停放在了之前认识的白某某(平时其叫他老白)家院子里了。2015年12月6日早7时多,其坐车去山西省吕梁准备找活,其朋友严某某在其走时说他准备回家。下午3点多,严某某打电话问其坐上火车没有,其说坐上了,严某某给其说他是坐下午五点的火车回家。12月9日晚,老白打电话说其停放在他家的其中一辆三轮车被和其经常在一起的朋友开走了。其给茂源煤矿上的朋友李某某打电话,问严某某有没有在矿上,李某某说严某某在其走的那天晚上也走了。其就确定是严某某把其的三轮车开走了,其给严某某和他妻子打电话都关机了。13、证人白某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2月6日晚7时30分左右,谢某某的朋友来其家说谢某某在子洲喝醉了,他过来开三轮车把谢某某往后石畔煤矿上送一下。其闻到他身上有酒味,后他就出院子发动三轮车,拿了其的一个台灯开上走了。12月9日晚其打电话和谢某某要台灯,谢某某说他没拿其的台灯,其就把他朋友过来把三轮车开走的事给谢某某说了,谢某某回来后其才知三轮车是他朋友私自开走的。其不认识这个开三轮车的人,就是和谢某某来过其家几次,其不知道他叫什么,不知道他是哪里人,听口音是外地人。谢某某将三轮车放在其家是因为其家和他打工的煤矿近,还有就是其和谢某某认识。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在子洲县三川口镇阳湾村开一家农机修理门市。2015年12月6日其在门市上和一个四川人以6200元的价格给其挑担段某某收购了一辆八成新,两侧围栏加高过的时风牌三轮车。当时他看三轮车值七、八千元,全新的需一万三千多元。那个四川人自称在三川口镇后石畔煤矿打工,那个三轮车是自已的,共下井干了四十五天,工资要不下,准备卖了回四川老家了。当时车上没有钥匙,马达是用电线对着的,没有购买发票等证明。其将三轮车买来后给换了个点火开关,配了两把钥匙。15、段某某的证言,证实内容同刘某某一致。16、被告人严某某的供述,证实其系四川泸州市泸县人,家有73岁母亲和9岁女儿。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泸县人民法院判刑五年;1996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刑四年。2015年7月份其在子洲县三川口镇候石畔(茂源)煤矿打工认识了谢某某。10月份煤矿停产了,老谢去山西找活干,11月底其和老谢将他的三轮车寄放在横山武镇镇的一户人家,让人家给他看着,老谢认识那户人家。煤矿不开工,其挣不到钱,煤矿不给发工资(欠其钱的老板叫唐显志),准备回家没钱。2015年12月6日其和老谢一起去子洲坐火车,老谢坐上车走后,其想着不如把老谢的三轮车偷来卖点钱好回家。于是当天下午,其来到放老谢三轮车的那户人家,对那家主人(一个60多岁的老头)说老谢喝醉了,其要开三轮车去子洲三川口接老谢。那个老头就信了。其就把三轮车电线扯出来对着火,和那老头借了个台灯,把三轮车开着卖给了事先联系好的子洲县三川口镇一个修车店的老板,共卖了6200元。买主应该不知道该三轮车是偷的,他没问其车是谁的。其所盗三轮车是老谢于2015年9月份在榆林花了13400元购买的全新三轮车,车买来后一直是其开着从井底往上来拉煤。2015年12月27日被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临时羁押。2016年1月6日被横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侦查人员分别让被害人谢某某、证人白某某对盗窃三轮车的嫌疑人进行辨认,经辨认严某某就是盗窃三轮车的人;侦查人员让被告人严某某对实施盗窃的现场进行辨认,经辨认横山县武镇镇秦家畔村75号白某某家就是其盗窃三轮车的犯罪现场。18、鉴定意见,证实被盗时风牌7Y-1450D62自卸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248元。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证据间相互关联、彼此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三轮车,价值人民币1324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其在子洲茂源煤矿给谢某某和周超打工,煤矿停工后谢某某不给其发工资,因无钱回家没有办法才将谢某某的三轮车骗来卖了,请求从轻处罚。经调查核实被告人所称与事实不符,对被告人辩解观点不予支持。被告人有前科,依法应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严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7日起至2017年10月26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春燕审 判 员  吴 涛人民陪审员  安党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晓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