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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24民初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与龙门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龙门县金源石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龙门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龙门县金源石料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承办人:签发人: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24民初427号原告: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吴秀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敏钊,广东东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门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法定代表人:巫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春江,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门县金源石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龙门县。法定代表人:巫伟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温权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龙门县金鑫矿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龙门县金源石料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广东伟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永强审 判 员  梁敬科人民陪审员  李 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蓝梦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