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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史广福诉被告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广福,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339号原告史广福,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路4-7号5门201室。被告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滨江国际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唐玉荣,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源县滨江国际小区院内。法定代表人徐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广福诉被告黑龙江明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庆市御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后仍无法联系被告,故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914元(缓交),不再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艳梅人民陪审员  窦晓宁人民陪审员  屈晓继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