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106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与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6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负责人王东宁,系该事务所主任。被执行人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法定代表人张京芃,该公司董事长。银川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银仲字第19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157738元(含执行费2233元),未执行标的157738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信息,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执行不能,本院依法将宁夏昊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京芃(股东)、股东徐红育、股东马玉清、股东孙家亮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仲裁委员会(2015)银仲裁字第196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路 玮代理审判员 王立军代理审判员 秦慧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纪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