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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17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张喜山与马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山,马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17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山,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马贵军,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马贵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巴林右旗支行卡号为:6217230605000169260的工资卡。从2016年7月份开始每月扣留人民币1000.00,至本案执行标的款58698.00付清为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万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