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施晋章与被告贺福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晋章,贺福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648号原告施晋章,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贺福义,男,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晋章与被告贺福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晋章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贺福义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石英红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施晋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贺福义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