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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92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郑银仓诉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银仓,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921民初662号原告郑银仓,男,现住陕西省黄陵县。委托代理人王梧桐,内蒙古明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法定代表人邵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维同,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靖城,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法定代表人王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荣生,云南弘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原告郑银仓诉被告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银仓于2016年6月28日以本案诉讼事实理由与双方间的基础法律关系存在冲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银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98元,原告应交18999元,免予收取(原告已预交28496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杨惠东人民陪审员  李振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