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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8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傅薇佳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傅薇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8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34348。法定代表人朱文达。被执行人傅薇佳,女,1966年7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与傅薇佳信用卡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37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6月02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103执187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发现被执行人傅薇佳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