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9-03
案件名称
袁丰霞与唐宗民、广州市欣可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丰霞,唐宗民,广州市欣可霓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793号原告袁丰霞,女,汉族,1964年7月23日出生。被告唐宗民。被告广州市欣可霓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宗民。原告袁丰霞与被告唐宗民、广州市欣可霓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唐宗民及广州市欣可霓服饰有限公司之间一直存在服饰交易往来,根据约定,原告袁丰霞多次将货物通过托运、快递方式交付给二被告,直到2015年10月1日,二被告拖欠货款52万元,故起诉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52万元和利息56882.25元和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袁丰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广州市欣可霓服饰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使本院无法确定该被告是否合法存在以及二被告之间的相互关系,故原告所诉被告存在不明确的情形,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丰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569元,全额退回原告袁丰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健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