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82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衡阳某运输公司、湖南衡阳某运输公司常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某天然气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衡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3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镇群英西路。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49号华新客运站。被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衡阳分公司,住所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紫云北街8号。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申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少民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常宁分公司、湖南省衡阳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1-2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完毕,该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中法少民终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智审判员 李华林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