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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26吴翠平与耿庆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翠平,耿庆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626号申请执行人吴翠平,女,1971年9月2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被执行人耿庆峰,男,1966年11月27日生,汉族,个体户,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吴翠平与被执行人耿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6月15日作出(2014)邳民初字第174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耿庆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翠平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万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耿庆峰负担。在执行过程中,传被执行人耿庆峰到庭,但并未到庭。查明被执行人耿庆峰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耿庆峰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耿庆峰在银行暂无存款。在房产、车管部门,无房产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耿庆峰的下落及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382执6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盖克祥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