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781执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海雷与被执行人唐山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海雷,唐山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字第1120号申请执行人朱海雷,司机,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执行人唐山长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海港开发区7号路南侧9号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薄世久,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镇韩家店村,法定代表人崔玉伟系经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海港开发区盛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顺福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海雷与被执行人唐山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扶余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0日作出(2015)扶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唐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92798.84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14343.10元,案件受理费1369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6369元,由被告唐山长久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三川物流有限公司承担1910.70。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6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判决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宏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