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951号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法定代表人:刘基宏。被告:陈杏,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西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085。本院在审理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阳西县御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纪雄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文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