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潘某甲与山东圣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甲,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00号原告潘某甲。委托代理人赵某。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某。委托代理人李某。委托代理人苏延年。委托代理人苏延年。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甲与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潘某乙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潘某甲撤回对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潘迪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商福胜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刘德水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文新 来源: